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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坏、丢失仪器赔偿的暂行规定

作者:admin  日期:2016年08月30日 10:56  点击数:

教学仪器是完成实验教学必备的条件之一,仪器使用者在实验操作期间应持有正确的实验态度,熟悉仪器、仪表设备的使用规则;爱护所有的公有仪器、仪表、设备,遵守其操作规程。若仪器发生损坏应如实向指导老师或室、系主管领导说明情况,并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室、系主管领导鉴定损坏原因,系实验室根据损坏原因、损坏程度、修理费用、仪器剩余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并负责收款。现对有关赔偿标准暂作如下规定:

一、仪器、设备

• A级:故意损坏的,赔偿所坏仪器现有价值的100%。

• B级:违反操作规程、使用规则的,赔偿修理费用的100%。

• C级:虽未违反操作规程,使用规则,但属于粗心大意的,赔偿修理费用的30%。

• D级:属自然损坏的,不要求赔偿。

• 因保管不慎而丢失的(被盗除外)仪器设备,赔偿仪器现有价值的100%。

二、低值仪器、耐耗材料

• A级:故意损坏的,赔偿仪器原价的120%。

• B级:除A级和自然损坏的仪器外,一律按原价的100%赔偿。

• C级:属自然损坏的,不要求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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